7.4 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


7.4.1 在非必要场所,不得配置卤代烷1211灭火器。已配置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并应进行等效替代。
7.4.2 卤代烷1211灭火器的非必要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确定。
7.4.3 在轻危险级的非必要场所,1具4kg的手提式六氟丙烷(MJC4)灭火器可按1A的灭火级别进行配置计算,1具2kg的手提式六氟丙烷(MJC2)灭火器可按0.5A的灭火级别进行配置计算。
7.4.4 在中危险级的非必要场所,可用2具4kg的手提式六氟丙烷(MJC4)灭火器来达到该场所2A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要求。
7.4.5 在严重危险级的非必要场所,可用3具4kg的手提式六氟丙烷(MJC4)灭火器来达到该场所3A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要求。

条文说明

7.4.3~7.4.5 根据我国哈龙替代技术的发展趋势,替代卤代烷1211灭火器时,可以选用六氟丙烷等气体灭火器。
    这三条对洁净气体灭火器新产品——六氟丙烷的灭火级别进行量化规定,以便在不同火灾危险等级场所需要选用六氟丙烷灭火器等效替代卤代烷1211灭火器时,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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